工商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程序
工商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程序如下:(壹)案源:投訴和主動發現兩大類(二)管轄:侵權人所在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局(三)立案:有侵權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屬於立案工商局管轄範圍、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四)調查:工商局行政職權:詢問有關當事人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在證據有可能轉移或者滅失時,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五)核審:是辦案機關內部實施監督的壹種制度,由本機關法制機構承擔。(六)告知: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七)聽證:是《行政處罰法》設立的新的制度。是工商局對屬於聽證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扣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度。(八)決定:分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侵權行為成立的,作出行政處罰侵權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侵權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侵權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九)審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控規定》(97年8月)對以下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調查終結前報商標局:非法經營額100萬元以上非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的涉外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跨省區重大復雜的案件商標局交辦、批復或者認為需要上報的案件。(十)執行:(十壹)備案(存檔)簡易程序:縣級以上工商局對侵權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