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保護包括了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核準註冊的商標;另壹方面就是核定使用的商品。通俗的說,也就是註冊商標在使用時,要使用申請註冊時的商標樣式,而商標要使用在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具體商品之上,才能夠將商標的專用權的保護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規範使用註冊商標的話,不僅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無形資產,更重要的是有可能會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