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行政執法職責
第壹章 工商分局職責
工商分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依法辦理本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監督管理和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努力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服務,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受理、審查、核準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停(歇)業、註銷登記,頒發、換發《營業執照》,辦理年度驗照貼花。
二、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受理、初審轄區內由縣級工商局核準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的開業、變更、註銷的登記申請,頒發、換發營業執照,以及辦理年度檢驗的有關審查手續。
三、受上級工商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註冊的咨詢和初審。根據上級工商局的委托,對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轄區內的各類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建立轄區內的市場主體檔案。
五、指導轄區內市場主體申請商標註冊。根據上級工商局的委托,受理、審查、批準戶外及店堂等廣告的登記申請。監督管理註冊商標的使用、印制,以及廣告經營活動。
六、監督檢查轄區內市場主體的合同訂立及雁行。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辦理合同鑒證、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對已登記的動產抵押物實施監管,調解合同爭議等。
七、受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投訴或舉報,並依法處理,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依法或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查處轄區內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九、對因不服以工商分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出的行政復議,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辦理以工商分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
十、依法收取、上繳各項工商規費和罰沒款物。
十壹、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開展咨詢、培訓等活動。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完成縣級工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本職責施行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第二章 工商分局內部分工職責。
第壹節 綜合管理組職責
壹、認真執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職責(試行)》,配合登記管理組和巡查監管組在轄區內開展行政執法,協助工商分局局長做好本所日常行政管理。
二、負責制定本分局目標任務、管理制度及政治業務學習、法規宣傳計劃等,並組織具體實施。
三、負責本分局文件資料、綜合統計、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和所內食堂等日常事務管理。
四、依法或根據有關規定管理本分局印章票證、現金支票、工商規贄、刊沒款物和財務檔案等。
五、按規定上繳各項工商規費,移交罰沒款物。
六、負責來信來訪登記接待。
七、開展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建議或意見。
八、完成工商分局交辦或其他組移交的有關工作。
第二節 登記管理組職責
壹、認真執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職責(試行)》,受理縣級工商局委托的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核準事宜。
二、按規定向核準登記註冊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換發營業執照,並負責年度驗照或檢驗。
三、指導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申請商標註冊,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依法批準戶外等廣告的登記。
四、根據縣級工商局的委托辦理合同鑒證、動產抵押物登記。
五、按規定收取各項工商規費。
六、建立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檔案。
七、接受對各項工商業務的咨詢,依法受理各類投訴和舉報。
八、完成工商分局交辦或其他組移交的有關工作。
第三節 巡查監管組職責
壹、認真執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職責(試行)》,宣傳工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實施監督管理。
二、開展市場巡查,監督管理轄區內的各類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經營行為,指導市場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三、監督管理註冊商標的使用和印制,根據有關規定對廣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管理合同的履行,指導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五、調解、處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六、依法督促有關當事人按時足額繳納各項工商規費。
七、完成工商分局交辦或其他組移交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工商分局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第壹節 工商分局局長工作職責
壹、主持工商分局全面工作。
二、組織全分局人員認真學習、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全所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三、帶領全分局人員認真履行工商所職責,做到目標明確,計劃周密、分工科學、責任落實、措施得當,做好分管工作並督促檢查其他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確保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四、協調內外關系,貫徹落實上級工商局的工作部署,積極圍繞轄區內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為發展地方經濟服務。
五、按規定權限處理職權範圍內的各項事務,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帶頭並督促全體人員執行。
六、認真抓好工商分局黨組織建設,落實“三會壹課制度”,抓好本所廉政建設。
七、指導轄區內個私協會、消協等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八、做好全分局人員思想政治工作,主動關心其學習、生活和工充分調動全所人員的積極性。
九、加強工商分局基礎建設,積極探索,開拓創新,為上級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十、完成上級工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節 工商分局副局長工作職責
壹、協助分局長開展工作,兼任工商分局法制員和紀檢監察員。
二、組織實施對轄區內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場巡查工作。
三、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轄區內區域巡管方案,指導巡查監管員開展工作。
四、全面掌握轄區內各類市場的基礎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或綜合執法檢查。
五、負責對轄區內商標使用、印制,廣告經營,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工商分局的行政處罰工作,查處轄區內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負責法律文書的起草或初審。
七、定期向分局長匯報工作,及時分析、綜合監管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八、協助分局長處理內外關系,掌握所內人員思想、工作動態,抓好行風廉政建設。
九、分局長外出期間,主持本分局工作,確保全分局工作順利進行。
十、完成上級工商局和分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節 登記管理員工作職責
壹、在分局長、副分局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辦理縣級工商局委托的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事宜,依法做好登記註冊的其他有關工作,按規定或受所長委托頒發、換發營業執照。
三、辦理管理權限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年度驗照貼花或檢驗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註冊的咨詢。
五、指導轄區內市場主體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戶外等廣告。
六、辦理合同鑒證、動產抵押物登記。
七、加強與巡查監管組的協調,建立轄區內市場主體的檔案
八、接受對各項工商業務的咨詢,受理各類投訴和舉報。
九、承辦以上工作事項的統計匯總填制報表,做好各種受理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十、完成分局長、副分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節 巡查監管員工作職責
壹、在分局長、副分局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搞好咨詢服務。
三、對申請登記註冊的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實地勘查。
四、開展市場巡查,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
五、監督檢查註冊商標的使用、印制,以及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合同的訂立及履行。
六、監督管理各類市場,指導市場爭先創優活動。
七、調解合同爭議,處理投訴、舉報,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八、做好檔案的管理、歸檔工作,認真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九、完成分局長、副分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節 財務管理員工作職責
壹、在分局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堅持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制,互相制約,互相配合,按規定履行本崗位職責。
三、根據《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做好憑證的復核、記帳和會計核算工作,搞好財務分析。
四、做好各種票證的領取、發放、結算及管理工作,指導本所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五、按照現金管理制度,做好本所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以及現金記帳和銀行存款記帳工作。
六、按規定收取、保管、上繳各項工商規費,移交罰沒款物。
七、保管、使用所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印章、現金和支票。
八、做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財務檔案的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九、編制工商分局基礎建設的預、決算初步方案,供所領導和上級工商局決策參考。
十、完成上級工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節 文檔內勤員工作職責
壹、在分局長、副分局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做好本分局日常行政事務和文秘工作,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外協調。
三、負責本所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學習,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培訓,組織實施爭先創優活動。
四、做好文件資料的登記、傳閱、歸檔等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報表、文檔及有關業務資料的管理。
五、負責工商所用印及印章管理,做好所內安全、保密工作。
六、做好來信來訪登記及接待工作。
七、負責管理本所固定資產及辦公設施,負責辦公用品購買、分發及保管,管理好食堂。
八、負責督促檢查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九、開展綜合調查研究,為所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完成所長、副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