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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證裁判尺度統壹,落實司法責任制

必須從司法層面切入,從理念到制度進行反思和完善,盡可能促進“同案同判”,實現公正審判,確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適用細則,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要進壹步實現立法的超前性和細密性,擴大法律的涵蓋範圍,減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應盡量通過詳細的實體法規範來實現法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在遵循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各種具體適用規則,從而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以填補相關法律漏洞;上級人民法院要盡可能制定法律適用的規範意見,細化相關規定,統壹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內部案件質量監督力度。進壹步強化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規範合議庭運作,集思廣益,擴大司法決策過程的民主性,確保案件質量;同時,要建立法律適用協調機制。要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同壹法院各審判機構之間、審判組織之間法律觀點、法律認知和法律適用協調機制,建立和推行相關專業審判的聯席會議制度,發揮審判長聯席會議、疑難案件研討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開系列案件、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研討,統壹法律觀點,統壹裁判標準。此外,還要進壹步規範審判權行使,對審判權行使的各環節進行合理分解,註重分權制衡。

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類型化的審理。在我國現有司法體制下設立專業化合議庭,推行專業化審判模式,進行案件類型化的審理和裁判,追求同類案件裁判的同質化,達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要求,進而實現“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標。

加強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規範裁判標準。上級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幹意見》的規定,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或審判業務文件、發布指導性或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等形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規範和統壹裁判標準。

構建案例指導制度,避免“同案異判”。雷德林克指出:“每個先例對未來的同類或類似性質的案件都具有某種指導力量。”在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在現有的制定法的法律體制下,借鑒判例法制度中對我們有益的東西,以彌補制定法規範的不足,避免“同案異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統壹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確保“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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