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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怎麽寫合夥協議,股權分配,退出機制?

創始股東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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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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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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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壹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啟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壹條 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為,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為準。

1.2 項目概況

項目是壹個 ,致力於 ,發展願景是成為 。

第二條 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 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 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 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壹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壹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 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 分工

甲方:出任 ,主要負責 。

乙方:出任 ,主要負責 。

丙方:出任 ,主要負責 。

第五條 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余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余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壹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占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壹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 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壹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 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

7.3 任壹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壹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余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余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壹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系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壹約定情形的,其余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壹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余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 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壹方未經其他股東壹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壹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余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余其他股東的壹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壹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壹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壹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 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壹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壹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 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余股東壹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余股東或其余股東壹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壹條 壹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準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並、分立、並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余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的,其余股東應作出與CEO壹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 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系。

第十三條 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雇傭、為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13.2 任壹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余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後:

14.3.1 由全體股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余,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 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壹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壹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壹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通知

協議各方壹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為有效聯系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為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 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壹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壹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為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署日期:20 年 月 日

創業型企業是指處於創業階段,高成長性與高風險性並存的創新開拓型企業,創業型企業應以獎勵股權和購買股權相結合為重點,建立創業型企業家激勵制度,實現創業型企業家價值的主要形式是以獎勵股權和購買股權相結合,根據創業型企業家過去為企業所做的實際貢獻,將國有或集體資產增長凈值的壹部分折合為相應股權拿出來獎勵給他們,以此作為對其價值的承認和貢獻補償。創業型企業核心員工的激勵機制包括物質激勵、精神激勵、政策激勵和工作激勵。

1、孵化器和風險投資是創業型企業轉型成長的孵化要素

孵化器與風險投資都關註創業型企業,孵化器和風險投資在對創業企業的投資方向、價值實現途徑上都以孵化企業來實現。孵化器和風險投資在發展方向上有很強的壹致性,在創業企業很小時就關註它、培育它,直到成功。不論對於孵化器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們的增值是通過創業型企業成長壯大來實現的。在知識經濟時代,不論對於創業型企業還是孵化器和風險投資,它們都結成了壹種“多贏互利”的戰略關系。

2、孵化器與風險投資融合點之壹在於營造創業、創新的集聚空間

風險投資在集聚空間裏尋找投資對象將減少尋找時間,節約成本。風險投資比較容易在某個點上找到創新源頭,並投入資本,期望得到資本的增值,在這個過程中它最可能也最需要找到孵化器,以降低尋找成本;孵化器營造壹種創業、創新的環境,吸引各個創業對象進入其中,形成良好的空間和氛圍,孵化器最終得到空間價值的提升,營造出壹種集聚的效應。

3、孵化器和風險投資融合點之二在於新產業的生長點和專業領域的融合

專業化是孵化器和風險投資的方向,專業領域的發展有效地降低了運營成本和經營風險。在專業化領域合作可實現優勢互補,對風險投資可降低風險,對孵化器可加快孵化速度並提高成功率。創業型企業是高風險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高度不確定性,使孵化器和投資機構為降低風險而使其涉足的領域逐步向專業化發展。風險投資在其中尋找最好的創業型企業,孵化器可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和網絡資源更好地為入孵企業服務,為入孵企業創造壹個良好的創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