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權的終止的情形
1、因註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註冊,導致註冊商標註銷,商標權因而終止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自核準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的法定有些期限為十年。在期滿後如果仍打算繼續使用,有兩個辦法:在法定有效期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法定有效期期滿的6個月的寬限期內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註冊期限和寬限期期滿後都仍未註冊,商標局則會註銷該商標,其商標權也會終止。如果原註冊人在有效期期滿後想繼續使用已註銷商標,則需要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2、因商標註冊人自動申請註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商標權終止的情形之壹就是商標註冊人由於企業經營失敗或更換商標原因等不再使用該商標,而自願主動到商標局申請註銷註冊,從而終止商標權。
3、因註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由於使用了禁止性註冊標誌或禁止性使用標誌等註冊商標導致註冊的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使商標權終止使用。
4、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商標註冊人,但是如果商標死亡或終止,即失去行為能力,不能使用商標權。
6、因商標註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註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由於商標註冊人是以不正當、脅迫、期滿等不良手段進行商標註冊,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裁定撤銷註冊,從而終止商標權。
7、因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