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兩大奧運賽事的成功舉辦,讓北京乃至整個中國都成為世界的焦點。當奧運的大幕緩緩落下之後,人們也開始盤點北京奧運所帶來的壹切。其中,國家體育場即鳥巢,作為“新北京”的標誌性建築和如今我國知名度最高的現代建築物,無疑是極為寶貴的壹項奧運遺產。
建築風格獨特
鳥巢作為壹個建築作品,有著特立獨行的建築風格。北京奧組委官方網站上的《國家體育場簡介》中指出:“(鳥巢)輻射式門式鋼桁架圍繞碗狀坐席區設計,空間結構科學簡潔,建築和結構完整統壹,設計新穎,結構獨特,被公認為國內外特有建築。”
鳥巢的建造體現了“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三大理念,其不僅為北京奧運會的壹座獨特的標誌性建築,而且在世界建築發展史上也具有開創性意義。鳥巢不僅是壹件具有極高藝術價值的建築作品,而且其還承擔了北京奧運會開閉幕式、田徑比賽和男足決賽等重大任務。
由此可知,鳥巢作為北京奧運會核心的標誌性建築物,從輻射式門式鋼桁架圍繞結構抽象出來的鳥巢特有線條交織形象,已經成為北京奧運的象征之壹和“新北京 新奧運”的精神標誌,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無法估量。盡管“鳥巢線條交織形象”不屬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列舉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但在事實上,它已被視為極具代表意義的奧運要素,廣泛應用於各類奧運公益宣傳和奧運贊助企業的產品廣告中。
擅用鳥巢形象遭質疑
但是,自2005年以來,鳥巢形象被發現用於多個非奧運贊助企業的商業廣告中。很明顯,這些企業通過使用鳥巢形象,試圖引導消費者認為其與鳥巢,甚至與奧運會有某種聯系,以達到開發“眼球經濟”的目的。
尤其是隨著奧運會的召開,這種借鳥巢形象企圖打奧運“擦邊球”的做法,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甚至涉及到壹些大型企業。目前,擅自使用鳥巢形象進行商業宣傳的行為是否侵權,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能否參照我國商標法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關於鳥巢商標以及國家體育場企業名稱專用權保護規定的立法意圖,對鳥巢形象專用權給予保護,規範並指導鳥巢形象的合理使用等問題,值得各界人士深思和探討。
特色建築成為城市亮點
鳥巢無疑是壹件建築作品。建築作品是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筆者認為,著作權法要保護的是蘊含在各類建築作品當中的設計者和建造者的智慧,是具有獨創性的藝術元素,這些藝術元素滿足了人們的審美需要。
由於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獨壹無二的唯壹性,進入自由競爭的商業時代後,文學藝術作品開始產生了新的價值和功能,那就是延伸藝術作品的唯壹性特質,變身為商品標簽,發揮標誌商品、品質保障和廣告的作用,指導消費者區別不同商品提供者,降低搜尋成本。因此,部分特殊設計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逐漸轉化為廠商名稱、商標等,並受到了來自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雙重保護。
隨著現代資訊的發達,企業開始以多種形式展現在消費者面前,除了商品商標、廠商名稱、代言明星外,還有企業的建築物都成為商家樹立企業形象、渲染個性色彩的新工具。如分布全球的菲尼克斯生產廠房就保持了完全壹致的建築特征;在中國,鳥巢、水立方、國家大劇院等,已經以其各自鮮明的建築風格成為北京城市風景的新亮點。
立法保護尚在摸索中
由此可見,如今,建築物除了具有作為藝術作品本身的審美價值外,還是建築物權利人表示身份的特殊符號。換句話說,建築物的形象就是從建築物外觀特征中抽象出來的壹種特殊商業符號,在商業活動中標識這些商業符號,具有彰顯權利人特殊地位、吸引消費者註意、帶來商業機會等功能。筆者認為,對於這種商業符號直接支配並收益的權利,可稱其為建築物的形象權。
在我國現有的立法體系中,僅在廣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構成侵權行為。而關於“他人形象”的外延範圍,未見官方解釋,通常理解應包括自然人形象、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形象,但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形象權保護的成功案例。
從國際上形象權保護制度的立法模式來看,各國也都在探索階段。較為成熟的是美國,目前已有24個州在成文法或判例法中明確承認形象權,並定義為壹種財產權,對其實行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保護;英國沒有專門的形象權制度,而是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外觀設計法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假冒訴訟”給予保護;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雖然早已經引進商業形象權概念,但判案依據仍然是傳統的知識產權法。
建築作品也是商家“名片”
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立法保護形象權。有觀點認為,鑒於建築物特征必須以具體著作權作品,如圖片、模型、三維動畫等表現出來,因此,對於建築物形象的保護仍屬於著作權範疇。
2007年12月,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訴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建築作品侵權糾紛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定,被告的建築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北京保時捷中心建築的基本特征相同,認定其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5萬元及相關合理支出,此判決依據的正是著作權法中關於建築作品著作權的有關規定。
關於該案,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然而,進壹步深思,原告所有的全球600多個具有***同特征的保時捷中心,除了包含著建築師的智慧勞動,也體現了保時捷公司的某些特有品質和形象。如果被告並沒有實際建造壹座真實存在的建築,而只是把保時捷中心的某些建築特征抽象成條文或者圖案,並使用在汽車服務當中,比如商業廣告背景、員工服裝、胸卡上,本案還能否依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認定侵權並制止侵權呢?
建築物權利人通過長期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建立起來的無形的信譽和美譽,就附著在建築物的外觀特征上,但又不拘泥於實體建築,這就是建築物權利人的形象。筆者認為,在上述案件中,侵權者並非單單只是要摹仿建造壹座美麗的建築,更重要的是該建築會使得消費者認為侵權者與保時捷公司有某種聯系,從而達到宣傳目的。
切實保護權利人利益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作品滿足人們審美需要的基本使用價值;而形象權要保護的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形象利益,以及特定的建築物、地理、歷史特征所具有的指示功能的特殊使用價值。因此,傳統的著作權法僅僅保護建築作品外觀特征,而形象權保護的本質明顯區別於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
如果建築物權利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壹定的社會影響力和號召力,例如名人、知名企業、政府組織等,並且建築物本身藝術特征與建築物權利人之間具有壹壹對應的緊密聯系。那麽,如同名人形象應當予以保護壹樣,以建築物特征體現出來的權利人形象,也應當給予合理保護。同樣,如果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形象由特定的地理特征、建築、歷史傳統等因素構成,那麽,這些因素綜合起來就代表了法人的整體形象,成為形象權所保護的對象。
因此,關於形象權的法律地位,筆者更傾向於確定為壹種新興的人格權,該權利不是著作權可以涵蓋的。當具有獨特藝術特征的建築物越來越多,當藝術特征被復制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當更多商家把某建築物藝術特征擅自用於其商業廣告來謀取利益,並對建築物權利人構成損害時,建築物權利人的形象權概念應該被單獨提出,並給予保護。
合理使用鳥巢形象
在鳥巢這個個案中,鳥巢線條交織形象,即鳥巢權利人形象,是從鳥巢輻射式門式鋼桁架結構建築外觀特征中抽象出來的壹種商業符號,其體現了鳥巢的建築美學特征,也體現了鳥巢的奧運標誌意義,具有唯壹性、顯著性和標誌性。
筆者認為,鳥巢權利人形象權,包括對鳥巢形象的保有、專用、支配、維護等各項權利,是基於權利人建立的鳥巢形象與奧運的對應關系,並為其帶來企業聲譽、市場關註和商業機會之上的。
事實上,由於鳥巢的特殊地位,與鳥巢之間的交易、贊助、投資及其他任何關系,具有很大的商業利益。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保護獨特造型的建築物外觀,擅自使用鳥巢形象的做法剛好遊走在侵權與不侵權的邊緣,而且使用鳥巢形象所產生的廣告效果比其他方式要好得多。因此,在商業廣告中擅自使用鳥巢形象的做法,有日漸泛濫的跡象。
盡管目前,已有壹些企業和組織選擇了通過合法方式獲得鳥巢形象的許可後再加以使用,但筆者認為,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鳥巢作為奧運遺產的健康形象,明確劃分鳥巢形象使用的合法範圍,依法規範其合理使用問題顯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