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是: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的特征,普通買家不能以普通的註意力區分,則屬於類似的商標。壹般買家包括最終的消費者中間商,但不包括有特殊利益的鑒賞家。如果壹些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在公眾中有較高的認可,以及具有較強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功能,那麽就要先認定兩種商標本身是否相似。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法律依據:《商標審查標準》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誌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壹)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