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第五條 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第六條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第七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簽署意見並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並說明理由。第八條 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簽署意見並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壹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申請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務,並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證機關。第十條 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後三十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第十壹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第十二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註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註冊證》或者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並另行提供壹份復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壹份復印件;商標註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並提供壹份復印件。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核查下列內容:
(壹)所要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並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或者[R]標記;
(二)印制未註冊商標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得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註]或[R]標記;
(三)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有明確的授權書或者其出示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的內容;其商標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第十四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是其要求印制的商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對符合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商標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業務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註冊商標的,應當與商標印制委托人簽訂合同,明確若所印制的商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其承印的商標標識上標明《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