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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跪求國際貿易專業畢業論文。

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隨著中國加入WTO,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國際貿易自由化中的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發生了嚴重的沖突。對此,為促進自由貿易,我國總體上應支持平行進口,但在微觀層面上,應對專利和版權的平行進口進行壹定的限制,以實現二者沖突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沖突與法律和諧

壹.導言

據科技日報報道,當代國際貿易的10趨勢之壹是,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WTO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建立和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忽視或侵犯知識產權而造成的貿易障礙和貿易扭曲。TRIPS協議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議》作為規範和統壹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從長期來看,對發展中國家會產生有利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效果是:(1)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2)有利於引進與貿易相關的國際投資。(三)有利於促進我國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生產和出口。(4)有利於增強我們在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5)建立了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渠道。2.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1)知識產權貿易不平衡加劇。(2)知識產權市場的競爭將會加劇。(3)影響出口生產的增長。(4)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爭端將會增加。可以看出,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快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但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隨之而來,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又要大力推動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因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重視特殊待遇。因此,國際貿易中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這是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的必要性

所謂平行進口(美國稱之為“灰色市場”),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當壹個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受到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第三方從外國知識產權人處購買知識產權產品,在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進口到國內銷售的行為。例如,在B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下,A在A國享有某壹產品的知識產權,C在C國也取得同樣的權利,如果A國D未經A許可從C國進口該產品,那麽這樣的進口就構成平行進口。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特點:(1)第三方從壹國進口到另壹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手段獲得的。(2)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壹國獲得知識產權產品並進口到另壹國。這兩個地區的法律是否允許水貨取決於國內法律。⑶法律關系有兩層,壹層是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許可合同與相對人之間的許可與被許可關系,或者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區受到法律保護,另壹層是第三方善意取得壹國知識產權產品並銷售到另壹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成為法學界由來已久的爭議。現有的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都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由於各國法律傳統和經濟政策的影響,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壹,從而使得平行進口陷入維權的“灰色地帶”。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是壹種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的零售價高於其在國外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會購買國外生產和銷售的商品,然後以低於本國正常價格在國內市場銷售,從而形成進口商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相關被許可人爭奪同類商品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方在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許可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並在中國銷售,這必然加劇同壹產品在中國的競爭。當然,這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為了提高交易效率,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的效用最大化,這符合WTO基本原則的精神。這樣,知識產品可以在世界範圍內流通,促進競爭,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需要平行進口。

第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國內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都起源於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地方官員,或者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非常規的標語牌、法令授予的特權。總的來說,知識產權作為壹種新的產權形式,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的創造者更加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也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和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暴露無遺。由此產生了簽署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自19年底以來,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區域公約或雙邊協定相繼出臺,其中1883年簽署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署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後,知識產權保護呈現出國際化的特征,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的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邁上了新的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年底進入國際保護階段,堪稱知識產權制度的第三次飛躍。這種飛躍壹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通過壹定的渠道得到其他國家的保護,成為國際性的。因此,這就必然產生壹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壹國的實現和窮竭,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他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實現和窮竭。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我國依法受到保護後,不壹定能要求其他國家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為其他國家沒有義務給予同樣的保護。因此,在中國,它們受到壹國法律的特別保護,盡可能避開同行業的競爭對手,以保護它們在壹些國家的專有權,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悖的。可見,知識產權的超常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不利於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第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知識產權,也涉及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排他性,而貿易強調自由化,反對壟斷,從而形成了平行進口的激烈爭論和矛盾。也正因為如此,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壹方面壹些國家禁止或限制平行進口,另壹方面平行進口日益增多,以至於國際社會無法做出統壹的規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會發生沖突,其理論基礎主要包括:

1.權利窮竭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窮竭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 principle)又稱權利窮竭原則,是指在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下產生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壹次被投放市場後,權利持有人失去了對它的控制,他的權利被認為已經用盡。任何合法獲得該產品的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轉讓和處置該知識產權產品,只要該產品不被用於侵犯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專有權。無論是誰使用或轉賣該產品,都不需要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壹步流通。這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的負面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限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以免造成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壹原則廣泛應用於專利和商標領域,也體現在版權領域。比如,合法攜帶商標的商品壹旦投放市場,商標所有人就失去了對它的控制,他的權利就被視為用盡。任何再次出售該產品的人都無權阻止。所以平行進口是合法的。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根據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相互獨立,不依賴於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不同的法律以不同的成本取得。比如妳在中國申請並獲得專利,如果妳沒有在國外申請專利,壹般認為是公有領域,在國外不能成為專利。如果妳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妳必須按照其他國家的法律申請並獲得授權。由於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根據本國法律決定是否對其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是否對該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國家建立良好的知識產權聲譽是分別進行的,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壹個商人很可能希望他的產品稍加改變以適應不同的市場需求、愛好和偏好,但仍然使用同壹個商標。這個希望很有道理。如果他不能阻止水貨輸入,他會發現這個銷售目標會受挫,(從消費者的角度)他的聲譽會因為銷售不合適的商品而受損,而這不符合大眾的利益。”因為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商標權的取得成本不同,所以各國商標法的內容、期限、範圍、方式都不壹樣。商標權只是壹個主權國家法律的產物,所以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壹國取得商標權不能自動在其他國家取得同樣的商標權,即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只在該國有效並受保護,壹旦踏出該國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壹商標,商標所有人也是分別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並根據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以不同的方式獲得。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有類似的情況。“地域性原則”和“窮竭主義原則”仍然是目前兩個重要的平行原則,也是反對平行進口觀點的理論基礎。過去,“地域原則”占據主導地位,但今後將越來越多地使用“窮竭主義原則”。鄭先生認為“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也具有地域性,雖然其權利在A國已經用盡,但在B國尚未行使”。因此,權利用盡原則也受到地域的限制。即使第三方在國外合法購買了商標權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從國外進口該產品,仍然侵犯了商標權。因此,應該禁止平行進口。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根據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相互獨立,不依賴於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不同的法律以不同的成本取得。比如妳在中國申請並獲得專利,如果妳沒有在國外申請專利,壹般認為是公有領域,在國外不能成為專利。如果妳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妳必須按照其他國家的法律申請並獲得授權。由於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根據本國法律決定是否對其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是否對該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國家建立良好的知識產權聲譽是分別進行的,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壹個商人很可能希望他的產品稍加改變以適應不同的市場需求、愛好和偏好,但仍然使用同壹個商標。這個希望很有道理。如果他不能阻止水貨輸入,他會發現這個銷售目標會受挫,(從消費者的角度)他的聲譽會因為銷售不合適的商品而受損,而這不符合大眾的利益。”因為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商標權的取得成本不同,所以各國商標法的內容、期限、範圍、方式都不壹樣。商標權只是壹個主權國家法律的產物,所以根據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壹國取得商標權不能自動在其他國家取得同樣的商標權,即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只在該國有效並受保護,壹旦踏出該國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壹商標,商標所有人也是分別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並根據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以不同的方式獲得。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有類似的情況。“地域性原則”和“窮竭主義原則”仍然是目前兩個重要的平行原則,也是反對平行進口觀點的理論基礎。過去,“地域原則”占據主導地位,但今後將越來越多地使用“窮竭主義原則”。鄭先生認為“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也具有地域性,雖然其權利在A國已經用盡,但在B國尚未行使”。因此,權利用盡原則也受到地域的限制。即使第三方在國外合法購買了商標權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從國外進口該產品,仍然侵犯了商標權。因此,應該禁止平行進口。

在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兩個因素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我國壹般應該允許平行進口,主要是因為:(1)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違背國際貿易規則,不能因為禁止就排除在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順應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趨勢。(2)由於中國總體上是壹個低價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考慮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額和國際發展趨勢,長期以來,中國與大多數國家相比,仍然是壹個低價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真正把這種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3)作為技術引進大國,同意平行進口有利於提高技術引進效果。由於科研力量相對薄弱,中國是壹個技術引進大國。我國大部分企業屬於被許可方,希望通過引進技術來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我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後生產銷售其產品時將面臨市場問題,引進技術的初衷無法實現。(4)允許默示許可的例外有利於技術的引進。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迅速發展,世界產業結構迅速調整的時候,我們應該加強自主專利權的開發。同時,在合法平行進口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對產品的市場做出例外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促進我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實施平行進口的前提下,應大力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盡可能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如下:(1)商標是壹個企業區別於另壹個企業的根本標誌。無論適用於哪個國家,都不應該改變。它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利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人濫用權利,促進商品自由流通,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水貨也不會對國內市場造成巨大沖擊。⑵專利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受到限制,這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其許可人的利益,鼓勵科學創新,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完全不用擔心全面禁止水貨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和壟斷,進壹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與中國對外貿易,載《學術期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楊芳、:基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探討,研究與開發治理,第1期,2004年,第95頁。

鄭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1998。84頁。

馮小青:《論知識產權保護的起源及其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