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因轉讓以外的原因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轉讓的壹方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
第四十七條註冊商標的繼承人應當自註冊權利人死亡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轉讓該商標專用權,否則該法定權利可能在該期限內喪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選用、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