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商標使用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的同壹類似群組但類似程度較低,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處,依照通常的審查標準,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是兩商標在整體上能夠為消費者所區分的,可以允許***存。反之,如果兩個商標使用商品為同壹種商品,或者是關聯程度密切的類似商品,而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近似程度較高,消費者難以區分,則不允許***存。
(二)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引證商標知名度較高,核準申請商標註冊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如果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並且具有壹定知名度,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可以核準申請商標註冊。
由此可見,商評委準予***存的商標,雖然是近似商標,但應該是近似程度不夠高,整體還有壹定區分的商標。如果是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那自然是不可以***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