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九條、第四十條修改為三款:“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決定自1993年7月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