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當使用商標的撤銷
商標使用不當和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註冊商標合理使用義務,其註冊商標被商標局撤銷的情形。
(1),自行修改註冊商標的名稱和圖案。
(二)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
(4)使用註冊是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不當撤銷商標註冊
商標使用不當被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禁止商標構成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被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的情形。
(1),註冊商標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標標識。
(2)註冊商標的使用缺乏顯著標誌。
(3)該註冊商標是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
(4)復制註冊商標、廁所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
(5)代理人濫用職權取得商標註冊。
(6)註冊商標含有地理標誌。
(7)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
第三,商標的撤銷糾紛
撤銷爭議是指享有在先註冊保護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對後註冊的商標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爭議,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後註冊商標的裁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當事人以註冊不當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和商標局以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為由提出的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評審。
四、商標有效期滿未續展和註銷的。
註冊商標有有效期。通常情況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該註冊商標。”
同時,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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