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對商標權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的後果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榮譽損失。
3.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也就是說,行為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事實。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具體來說,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以下行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