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地址、電話號碼、許可證號、產品標識、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必要時還應有有限的定性或者提示性說明等。缺少任何壹項都被視為不合格產品。以上要求缺壹項,可視為“三無產品”。
相關處罰
根據2000年《產品質量法》第54條,對“三無產品”的處罰包括:
1,責令改正。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如果帶包裝的產品標簽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也要沒收。
3、沒收非法所得(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罰超出法律規定,無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工商部門的處罰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