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應該和近期iPad的商標權糾紛有關。我想提醒壹下,“查扣”(查封和扣押)和“沒收”是有區別的,前者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和控制損失擴大的行政強制措施,後者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行政處罰。各地工商機關查扣iPad,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財產的暫時性控制,並非最終處理,若有證據或理由說明不應查扣的,工商機關應及時解除查扣措施。質疑和批評工商局行政執法不當,完全合理,但前提是弄清楚其具體的執法內容。把“查扣”理解為“沒收”,甚至是被工商局的人“拿回家”了(當然在個案中並非完全不可能),並不符合基本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