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被特許人)適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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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條?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的備案申請。?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壹)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
(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
(七)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壹份特許經營合同。?
(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壹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打印頁數)。?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範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十壹)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人民***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七條?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第八條?特許人的以下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壹)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二)經營資源信息。?
(三)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壹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十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壹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並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壹)特許人註銷工商登記,或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作出的關於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並經備案機關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備案的情形。?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通過備案的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公眾可通過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以下信息:?
(壹)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十六條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相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特許人依法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07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辦理依據
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
2.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5號)
3.《商務部關於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186號)
4.《上海市商務委關於開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滬商商貿[2009]449號)
備案對象:包括登記註冊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且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上海註冊公司。
辦理時限: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
提交材料
上海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和年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上海外資公司還應提交外資公司批準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上海註冊公司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工商登記變更證明。
2.與公司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相符的商標權、企業標誌、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如註冊商標、專利、企業標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已由相關部門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如註冊商標、專利、其他經營資源是他人授權使用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許可使用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如註冊商標為受理中的,應同時提交專利、版權等其他經營資源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授權書具體內容可參見許可使用授權書示範文本(詳見附件);如果受讓取得,須提交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核準轉讓證明。
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上海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系港、澳、臺地區居民,應提交港、澳、臺通行證;法定代表人系外國公民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護照及翻譯件(翻譯件應加蓋中國大陸境內有資質的翻譯公司公章,並附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公司委托其員工辦理備案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證號、委托事項、委托書有效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字蓋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特許人委托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的,須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受托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指定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律服務機構介紹信原件。
6. 2007年5月1日前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需提交特許人與本市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007年5月1日後從事特許經營的,除特許人需提交首次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提交符合《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7.備案申請書;
8.上海註冊商業特許經營公司備案聯系表;
9.上海註冊商業特許經營公司直營店鋪分布情況表;
10.上海註冊商業特許經營公司加盟店鋪分布情況表;
11.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12. 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書;
13.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網上提交)
14.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網上提交)
辦理程序
特許人向接受窗口提交申請備案的紙質材料,以獲得商業特許經營管理系統登錄號和密碼
特許人獲得登錄號和密碼後,登錄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按照系統要求準確、完整填報備案材料,填報完成後告知窗口部門。系統中要求提交的有關材料電子版文檔,應上傳原件的PDF格式掃描件。
窗口部門將紙質材料送交審核部門,審核部門對特許人的紙質和系統上的備案資料進行審核。對於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自材料收到起10內予以備案,並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上予以公告,向特許人發放備案證明。對於提交申請資料不完備的,要求申請人在7日內補充提交,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和公告,並向特許人發放備案證明。
特許經營資源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構成了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標的物。北京高院《指導意見》認為經營資源也包括“字號、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在先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的經營資源”。
無形資產輸出有特殊的法律程序要求。《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比如,如果涉及註冊商標,依照《商標法》等有關規定,必須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許可使用類型,並應當在合同簽訂3個月內,報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與否,對被特許人行使正當權益具有重要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雖然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許可使用類型影響被特許人商標專用權的救濟權利的行使。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獨占使用許可的,被特許人可以提起訴訟;(2)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起訴,也可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3)普通使用許可的,被特許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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