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除署名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發表權等其他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其著作權將不再受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等其他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但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擴展數據:
法律保護:
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壹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
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第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像。
第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對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本法第217條明確規定的侵權復制品,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責任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處分。
1.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處罰。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
(1)抄襲,抄襲他人作品;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2、行政責任的形式
(1)警告。它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提出的第壹次警告和譴責,主要適用於輕微違法行為。
(二)責令停止制作、發行侵權復制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無法繼續通過制作、發行侵權復制品獲利,但不觸及侵權人通過制作、發行侵權復制品所獲得的收益。因此,在侵權人已經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使用這種方法。
(三)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獲得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對前壹種的補充,兩者結合可以讓侵權人壹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制品。為了防止侵權人傳播制作或未制作的侵權復制品,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制品。
(五)沒收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設備。對於那些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要沒收其制作侵權復制品的設備,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繼續制作侵權復制品的可能。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假冒他人藝術作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或者價款二至五倍的罰款。
作品的人身權維護和凸顯了作者與作品之間客觀聯系的真實性,體現了對歷史的忠誠和對世界的責任,不會隨著世界的變化而改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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