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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規定範圍的使用

食鹽添加劑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範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壹般來說,對於超範圍使用商標的行政處罰是如果有超範圍使用商標的話是會先責令改正,期滿沒改正的話是會撤銷其商標的,並且還會根據違法經營所得額度來給予壹定比例的罰款的。

超範圍使用商標的行政處罰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鹽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食鹽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使用範圍和限量。

食鹽的貯存、運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