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壹起涉‘鼓浪嶼’傳統商標侵權案作出宣判,判定生產廠家在包裝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
從1983年開始,原鼓浪嶼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餡餅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嶼’商標,2001年及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廠註冊‘鼓浪嶼’商標。後經企業變更等原因,曾某於2010年6月受讓了上述‘鼓浪嶼’商標,並授權廈門興茂公司獨占使用。經多年的廣泛宣傳和銷售,‘鼓浪嶼’牌餡餅及糕點在業界享有較高的聲譽。先後被原輕工業部、商務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優質獎’、‘福建省工業品博覽會銀質獎’和‘福建省優質產品’稱號,2012年9月被評為‘廈門’。
2013年4月,商標使用人廈門興茂公司發現市面上生產、銷售的壹些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並且產品描述為‘鼓浪嶼餡餅按照傳統工藝和配方精工細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作為生產廠家,東本公司作為銷售商家,均侵害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二者告上法庭。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譽海公司產品包裝均為長方形翻蓋式禮盒,質地是硬牛皮紙,但因外觀設計上存在差異,***使用過兩種版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通用名稱、地名的使用應當是‘正當使用’。雖然‘鼓浪嶼’是十分的地名,‘餡餅’也是食品行業的通用名稱,但在譽海公司所使用的個包裝盒版本中,‘鼓浪嶼’和‘餡餅’在盒蓋正面呈現為分開、各自獨立的兩行,可見譽海公司並非將‘鼓浪嶼餡餅’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使用,而是特別突出了‘鼓浪嶼’三個字。從整體上看,‘鼓浪嶼’三個字在餡餅盒外包裝中處於居中、顯眼的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鼓浪嶼’商標。
經審理,法院判決譽海公司應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個版本的包裝盒,同時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計8萬元。
■連線法官■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經常會遇到企業將地名註冊為商標後,對他人使用該地名提起訴訟。為此,記者采訪了本案主審法官李緣緣。
李緣緣認為,商標的意義在於它的區別性,但將地名註冊為商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所有權人並不能完全禁止他人使用該地名,當然這種使用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標具有兩方面的區別意義:壹方面它是商標所有權人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註冊商標,具有標明商標所有權人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另壹方面,它又是壹個地名,具有標識地理位置的作用。
以本案為例,李緣緣認為,被註冊為商標的地名,不應該被刻意突出使用,本案中被告的款包裝盒,將‘鼓浪嶼’三個字放在盒蓋的正中間,自己的商標放在比較不顯眼的角落,這種做法顯然是有意要突出‘鼓浪嶼’,而將自己的商標弱化,這極易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時將被告的產品和‘鼓浪嶼’聯系起來。突出使用他人地名商標並且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不應認為是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