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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煙草專賣法,下列哪些地方禁止播放和發布?

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上播放、發布煙草制品廣告。

煙草專賣法規定的禁止煙草制品廣告的範圍如下:

1.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2.無煙草廣告:①吸煙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勵或者慫恿吸煙的;④表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緩解疲勞,緩解精神壓力;(五)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的。

3.任何人使用煙草經營者的名稱或者煙草制品商標作為活動名稱和活動標題的,不得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帶有該名稱和標題的競賽、表演等廣告。

4、煙草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發布公益廣告和社會、公益* * *廣告,不得出現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全稱。當企業名稱與煙草商標名稱出現相同時,不得以特殊設計突出企業名稱。

5.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極端吸煙有害健康”的警告。

消費者和工業企業都要適應新的包裝標識,2015版的規定也考慮到了這壹點。如在“位於其表面下部”的基礎上,盒包裝的警示區域新增“或右側”,條包裝新增“或下部”。這些修改都是為了滿足異形卷煙包裝的新需求,減少對原有商標投放的沖擊。

目前,各工業企業正在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研究各種規格產品的新包裝設計。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規定從2016 10 1開始實施,也就是說,不符合新規定的卷煙產品,從這個日期起就不能再生產或進口,不指銷售環節,留出足夠的過渡時間,也有利於工業企業主動適應,做好庫存消化的準備。

包裝是消費者對產品的第壹印象,做好卷煙包裝標識是我國履行控煙職責的重要抓手。有責任、有態度、有規劃、有行動,《條例》的出臺是國家和行業控煙“減法”的壹個縮影。未來,行業將繼續關註卷煙包裝標識的規範,做好相關管理和實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是為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已於6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將於6月29日起施行。

最新修訂是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5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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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八條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上播放、發布煙草制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