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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檔再勝訴商標權官司,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案件?

商標的使用可以讓壹家企業在經營範圍和產品上不會出現過多的雷同或者抄襲,南京大排檔的勝訴主要在於其在使用大排檔字樣的時候已經有了較多的影響力,並且要先於其他公司使用,並不存在抄襲的嫌疑。而且法院在判處該案件時也給予了明確的說明,其南京大排檔能夠勝訴就是由於商標的使用讓其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顯著力,商標的使用權並不存在侵權。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在註冊商標使用權時,如果沒有得到商標,擁有者的允許不能夠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看似相似的商標。這樣的商標使用會造成混淆視聽的錯覺,讓擁有商標的公司遭受他人侵用商標所帶來的壹系列後果,這壹行為也就被法院認定為侵權。所以法院在判處該商標案件時,要求被告必須給予原告50萬元的經濟賠償,還需要將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大排檔字樣全部清除,停止對原告經營活動的傷害。

商標的屬性就是為了與其他經營者有明顯的區分,但是在使用時有些人就是為了碰瓷,或者蹭流量而與壹些較為出名的公司使用類似的商標達到讓消費者產生這兩家公司,實為壹家的錯覺。那麽在使用同類型商標時,就能夠讓侵權公司的經營有較大的幅度上漲,然而這卻也讓擁有商標的公司受到侵害。在南京大排檔上訴時,侵權公司都存在這些混淆視聽的行為和舉動,所以法院的判處完全合理。

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就發現其在經營範圍和商品使用上都有較大的雷同,使用大排檔的字眼,更是有碰瓷的可能。經過對比,法院也發現說使用商標帶來的影響對南京大排檔公司造成的傷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法院才會做出如此決定,讓使用大排檔的公司要麽更改經營範圍,要麽停大排檔這樣的使用,但是由於造成的傷害比較深遠,所以還需要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