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三年。
2.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關於種植業、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3.對從事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養殖和防病業務,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三條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聘用自謀職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
擴展數據: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支付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確定退休費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服現役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退役士兵退役後0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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