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平行進口,壹般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即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壹方未經進口國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將該產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至該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國家並銷售的行為。平行進口問題在本質上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之間的沖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正逐漸成為壹個備受關註和爭議的熱點。
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尚處於不成熟狀態。在國際層面上,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締約國,締結並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壹系列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這些條約對於平行進口問題基本沒有涉及或者將這部分問題交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這樣,我國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主要依據國內法解決。然而,我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三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問題。同樣,我國的《反不正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本應該涉及平行進口內容的法律都沒有涉及這壹領域的問題。
由於我國目前尚缺乏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依據,致使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平行進口現象遠比在法院提起訴訟的多,知識產權人苦於沒有無從界定其權利範圍,也無從知曉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在前幾年中,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較低,而且之前對進口商品壹直采取高關稅政策,因此向中國平行進口的案例尚很少見。然而,從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來看,目前平行進口產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例如,我國貿易壁壘的削減將為現有的具備潛在平行進口趨勢的商品打開國門。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額的減少,壹方面使平行進口商進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增加平行進口的可能性;另壹方面也使以前通過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進口產品轉入正規渠道,增加平行進口的流量。除此之外,由於進口配額許可證和市場準入的弱化,企業的外貿經營權將得到實現,這也為平行進口在我國的發生準備了制度性前提。而且,從世界範圍來看,中國企業作為出口方將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到外國從而導致的平行進口爭議也有不少。因此,企業對於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我國對於平行進口作出制度性的認定和規範已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制度確立之前,企業對於平行進口的基本含義和可能帶來的後果應有必需的認識,才能在充分估計各種市場風險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經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