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對智慧財產創造者勞動的踐踏和剝奪,是危害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腐蝕劑。近年來,隨著社會各界人士對知識產權的不斷認知,都有意識的盡量不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侵權。 知識產權侵權壹般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即版權)侵權。
主觀要件
上文闡述的民事侵權理論中,構成壹般侵權行為的要件之壹是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並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我國的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均確立了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從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為人是無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要比有過錯的輕,有過錯的行為人除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消除影響等的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是學者們爭議比較多的問題。有學者從壹般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方面,闡述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因果關系
這是壹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但由於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不要求有損害後果,因此只有對造成損害後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系的認定才有意義。
違法性問題
這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壹個重要的構成要件,雖然在學術界不少學者在研究違法性是否應獨立地成為侵權的構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這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損害事實問題
在壹般民事侵權理論侵權的構成中,無論是三要件說、四要件說還是五要件說,都認為損害事實是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但是已經有不少學者提出,在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壹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