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意見
騰訊公司認為,被告限制涉案遊戲圖像質量、功能、信息鏈接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認為,低質量的試玩,點擊遊戲登錄頁面中的欄目,遊戲公告、活動營銷等鏈接無法正常顯示,刪除或限制使用遊戲的部分功能模塊,用戶無法正常接觸遊戲及相關信息,體驗和評價降低,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被告點雲公司認為這是業內(雲遊戲行業)的普遍做法,但承認“有可能誤傷了騰訊wegame的瀏覽器”。
點雲公司辯稱,其根據用戶的硬件和網絡條件適配涉案wegame畫面的清晰度,由用戶選擇相應的畫質,以使用戶以最小的成本體驗雲服務,降低點雲公司的帶寬成本,出於安全考慮屏蔽瀏覽器在雲主機上打開,防止用戶通過瀏覽器下載非法軟件入侵破壞點雲公司的雲主機。這是行業慣例,可能會誤傷騰訊WE。
法院認為,限制涉案遊戲圖像質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限制涉案遊戲功能和信息鏈接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限制遊戲畫質
被控雲遊戲平臺包含自動、標清、高清、超清、藍光選項。
法院認為,雲遊戲質量的體驗會被技術的發展所束縛,而技術的發展與雲遊戲服務器的負載能力和網絡帶寬密切相關。
從雲遊戲技術架構來看,根據相關實驗室的實際測試結果,良好的雲遊戲畫質體驗至少需要1080P分辨率。在屏幕越來越大的真實場景下,720P分辨率的雲遊戲畫面清晰度只能滿足遊戲的可玩性。目前終端遊戲畫質最低標準為720P/30FPS,碼率為600-700KB/s,清晰度較差。
為了讓用戶有更好的遊戲體驗,相關評測機構建議,雲遊戲平臺至少要具備1080P/60FPS的流媒體能力,碼率要達到1200-1500KB/s,但同時指出,由於網絡、技術等因素,將很難達到這壹標準。
本案中,被告通過畫面適配的技術手段提供了比原告更低質量的網絡服務,賦予了用戶自主選擇畫質的權利,符合雲遊戲運營的技術原理,但客觀上也降低了遊戲畫質的分辨率,影響了玩家體驗。
但這種負面影響仍應視為被告侵犯著作權人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損害後果之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限制遊戲的外鏈功能
基於事實,法院梳理出被告對遊戲外鏈功能的限制如下:
被告對此的解釋是“為了雲遊戲服務器運行的安全”:
其雲遊戲平臺的工作原理是將第三方遊戲畫面傳輸到雲端服務器,最終在菜雞手機、網頁、PC的雲服務平臺上展示。被告因自身平臺安全因素屏蔽了涉案遊戲的原瀏覽器打開鏈接,並將這些被屏蔽的部分功能保留在第三方遊戲的傳輸後臺,不向菜雞平臺用戶展示。
法院沒有采納被告的答辯,因為被告沒有證明該行為的必要性,即沒有證明該行為是實現其安全保護功能的必要措施。
法院從以下角度進壹步分析了被告行為的性質:
壹、法院認為,被告行為從技術角度已經影響了遊戲功能的正常運行。
第二,被告主觀上有過錯。
從主觀過錯來看,被告作為互聯網行業的經營者,應當知道互聯網遊戲平臺的運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應當知道原告為兩款涉案遊戲支付了運營成本,也應當知道上述涉案行為可能對騰訊wegame的瀏覽器造成影響,存在壹定的主觀過錯。
第三,被指控的行為是不正當的,是有罪的。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直接幹預和限制他人提供的服務——包括限制營銷宣傳、信息廣告、周邊商品交易等。這種行為不是建立在遊戲者知情、主動選擇的基礎上,而是被告直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限制,有失公允,需要問責。
第四,被告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從損害後果分析,被告的行為是阻礙競爭對手可能獲得的交易機會和流量的實現,是“以某種公益的名義進行的現實幹涉”,將明顯幹擾和影響原告平臺常用的遊戲運營模式和盈利模式,從而擠壓原告平臺的盈利空間,直接導致原告在相關遊戲中的合法利益受損。
第五,被控行為已經超出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涵蓋範圍,損害後果也已經超出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損害範圍。這種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應該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限制遊戲外鏈跳轉功能的行為,已經阻礙和破壞了原告合法提供的遊戲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總結
壹般來說,法院對雲遊戲的態度是:
“作為互聯網經濟發展趨勢下的新生事物,雲遊戲的商業模式無疑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有當某些行為危及正當的競爭秩序或競爭機制,且為競爭秩序所不允許時,才能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因為競爭對手爭奪商機是正常的,也是市場競爭所鼓勵和提倡的。
只有當競爭對手在爭奪商業機會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搶占他人可以合理期待獲得的合法權益,實質性地替代競爭對手,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