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評審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申請成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撤銷已經作出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