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標誌覆蓋面積大,常指壹個國家或地區;但地理標誌往往指的是壹個小而具體的地區或確切的區域。
2.原產地標記可用於標註各種商品的真實原產地,而地理標誌壹般用於農產品、天然產品或當地傳統名優土特產。
3.來源標誌作為壹種產品來源識別標誌,旨在說明某壹類商品來源的統壹性,在使用上相對寬松。地理標誌除了證明產地之外,實際上已經成為商品質量的壹種證明,法律對其使用做了嚴格的限制和規定。
(二)原產地名稱是指壹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表示產品來自某壹地點,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於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如“金華火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它必須是壹個真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虛構或虛構的。
2.其使用者是在原產地使用相同自然條件、采用相同傳統技術的生產者和經營者。
3.其所附商品為當地知名特產,在原產國以外的廣泛地理範圍內為公眾所知。地理標誌的概念雖然出現較晚,但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有逐漸取代原產地名稱的趨勢。
(三)商號,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用以表明其業務或者企業的名稱。它在以下幾個方面不同於地理標誌:
首先,在商事主體中,商號是壹個經營者所獨有的;地理標誌是在某壹地區達到壹定標準的企業所擁有的。
其次,它們影響力的形成因素不同。商號往往是經營者在長期經營中形成的;地理標誌是原產地地理環境賦予商品的全部或部分質量特征。
最後,他們影響的範圍和地域不同。商號可以對經營者的所有商品產生良好的影響;地理標誌只適用於特定地區生產的特定產品。
(四)商標,是指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由文字、圖片、文字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記。它有時與地理標誌相結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但也有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成分不同,商標不得使用直接描述商品產地、原料、功能、用途的文字和圖形。地理標誌正好相反。
2.功能不同。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人”,而地理標誌表明來自“地”。
3.權利的性質不同。商標權是壹種專有權,屬於特定地理範圍內符合生產條件的所有生產經營者,但地理標誌並不為某壹生產經營者所壟斷。
4.商標可以用不同的權利進行許可或轉讓。地理標誌不能轉讓,也不能許可給特定區域以外的其他經營者。綜上所述,可見地理標誌不具有個體排他性、唯壹性、時效性和可轉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