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的保險涵蓋了運費和貨物的實際損失。順豐速運的《快遞單合同》第15條:“因我公司原因造成托運貨物損壞或丟失的,我公司免收此運費;如果寄件人不選擇保價,本公司將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為包月客戶賠償托運貨物的實際損失價值,在不超過運費七倍的限額內,為非包月客戶賠償。寄件人已選擇保價的,本公司按照托運貨物的申報價值和損失比例進行賠償,托運貨物的申報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照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損失按照雙方事先約定賠償。
如果沒有約定,有兩種賠償方式:寄件人給快遞投保(買了保險),按照保額賠償;沒有保價的,按照《郵政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章,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郵件、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部部件的丟失、損毀或者缺失。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