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體商標是以集體名義申請註冊並為全體成員所有的集體權利,體現在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中,即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體現在商標的使用上,即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集體商標,而是由組織成員使用。非本組織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利,成員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同時,要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對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和管理應制定統壹的規則,詳細規定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的數額和使用並公開,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接受公眾監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集體商標被侵權請求賠償損失時,應當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
(7)成員退出集體時,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新成員加入時,因為取得了成員資格,可以使用集體商標。這種成員關系是不可轉讓的,基於這種身份關系的商標使用權也是不可轉讓的。
(8)地理商標可以註冊為集體商標。產品符合使用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加入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成員;不要求加入使用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