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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項基本公民權利

七項基本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知識產權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能夠實施壹定行為或者取得壹定利益的法定資格。簡單來說,就是權利主體選擇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排除障礙。

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身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歸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應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原狀。

歸還主要是壹種責任形式,當它被用來占有他人的財產時。

6.修理、重做和更換。

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履行合同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侵犯名譽權等人身權和侵犯知識產權。

10,道歉。

生活中遇到侵權,壹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對侵權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