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行為的執行者。例,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就在於犯罪主體是客觀還是主觀原因停止了犯罪。未遂是客觀原因,中止是主觀原因。
2、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在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多種多樣的。但壹般來說,法律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結果三類。
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 非物質財富是指腦力勞動的知識性成果以及其他也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財富,如文藝作品、商標,公民的肖像、名譽;行為結果,即行為的結果,或者說是行為所造就的狀態,如各種服務。
主體和客體的關系
主體和客體的關系與哲學基本問題緊密聯系。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體是不依賴主體而獨立存在的;主體不是消極地適應客觀世界,而是在實踐中能動地反映和改造世界。唯心主義顛倒主客體關系,認為客體依賴主體而存在,沒有主體就沒有客體。
主觀唯心主義者陸九淵說:“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貝克萊說:“物是感覺的集合”,“存在就是被感知”。客觀唯心主義者黑格爾認為,主體是“絕對觀念”,自然界和社會是絕對觀念的外化。機械唯物主義承認客體不依賴主體,但不懂得主體對客體的能動作用。他們都沒有正確說明主體和客體及其相互關系。
隨著現代科學的發展,主體的能動作用日益增強,客體的範圍逐漸擴大,認識手段的中介作用日益突出,主客體關系日益復雜,成為當代認識論的壹大重要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