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書面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復審的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壹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註冊人對商標初審不予註冊或者商標異議決定不予支持的,可以在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復審;
2、商標復審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復審申請後,會對商標進行復審,包括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等。受理時間通常約為2-4個月左右;
3、商標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進行復審後,會作出商標復審決定,包括是否予以註冊或者撤銷商標註冊等。決定時間通常約為6-12個月左右。
商標復審流程如下:
1、申請復審:商標申請人對商標初審不予註冊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註冊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審。復審申請需要提交商標復審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2、復審受理:商標局受理商標復審申請後,進行受理審查。復審受理後,商標局會將案件移送商標復審委員會進行審理;
3、復審審查:商標復審委員會對商標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是對商標復審申請資料的審核,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商標的可註冊性進行審核;
4、復審裁定:商標復審委員會根據審查結果作出裁定,可以是維持原初審裁定或改變原初審裁定。商標復審裁定是終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商標復審流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真實的商標申請材料和證據材料,遵守商標法律法規規定,避免商標被駁回。商標復審流程壹般需要較長時間,具體時間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和審查工作量而定。在商標復審過程中,商標申請人需要積極配合商標局和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