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劃界可以看出,在連續三年限制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撤銷1註冊商標決定的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分。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單據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從本質上講,商標的使用應該具有商業意義。單純的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或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壹)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從本質上講,商標的使用應該具有商業意義。因此,企業純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或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只有在實際商品和業務交易中產生的使用證據材料才具有證明力。
(2)商標使用的證據條件
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頭部和證據材料必須有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無法證明所主張的商標的使用。第二,證據材料應當能夠容納或者預測被主張商標的使用人。壹般情況下,商標的使用人應該是被主張商標的註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註冊人的使用,但應當明確反映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允許使用關系。第三,證據材料反映該商標在已經核準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必要性。第四,證據材料必須在規定的連續三年期限內出示,即三年從撤銷申請之日起計算。例如,如果撤銷債權的日期是2004年3月24日,則連續三年期間是指從2006年3月24日5438+0至2004年3月23日。這就要求申請的商標必須是核準註冊三年的有效註冊商標。第五,證據材料必須是原件或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否則,它沒有證明力。如果證據材料是外文的,第壹部分需要翻譯成中文。
(三)保留商標使用的證據
以下材料是商標使用的常見證據: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的基本商業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是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上交的收付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銷售商品發票或提供服務發票可以有力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但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不填寫商標名稱或簡稱商標名稱。比如五個字的註冊商標,只寫了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註冊商標無關,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所以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註冊人應書寫並保留標準發票,在填寫商品和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證據。此外,與手寫發票相比,稅控組裝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其處理和使用更為苛刻和規範,更具證明力。
2.合同(或和談):合同和和談是經濟實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證據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者和談)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壹些商務會談根本沒有標註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的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和簽訂和談時,對商標進行明確標註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最好寫下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證據。
3.廣告篇: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電視臺發布的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和服務的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大多在廣告中處於顯著位置,是很好的證據材料。而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壹些廣告方式,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時間的信息,很難證明商標的使用是直接證據。報紙、雜誌、會議、展覽和交易會上的廣告是更直接和有力的證據,因為它們可以提供時間和商標識別等重要信息。
4.包裝:包裝包括商品包裝、辦公用品包裝或容器等。純包裝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難以作為直接證據,因此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5.產品檢驗申訴:上級質監部門、行業協會等有實力的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質量的產品檢驗申訴,程序苛刻,內部實質意義明確,是極佳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刷的證明材料:商標印刷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所以商標印刷的證明材料也是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了壹些商標的實物,卻無法提供印刷這些商標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因不能確認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不能作為有效證據被采信。所以企業在印刷商標時,壹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刷”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商標印刷有完善的辦理制度,對印刷時間、商標名稱、印刷客戶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發票和訂立合同也有可比性,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孕用品說明書、出入境李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而上述所有單壹材料未必能容納或充分證明1商標的使用,因此往往需要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因此,商標註冊人在抗辯時應盡可能提供各種證據材料,以確保證據充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