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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

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該馳名商標的持有人。

第十五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被代理人和被代表者。

第十六條第壹款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該地區的人民以及消費者。

第三十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那個已經註冊或初審商標的持有人。

第三十壹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兩個或多個申請人,申請時間較前的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被惡意搶註商標的商標持有人。

這是我的個人見解,請參考商標法的原文來讀,因為太長了,我也不好復制粘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