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被代理人和被代表者。
第十六條第壹款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該地區的人民以及消費者。
第三十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那個已經註冊或初審商標的持有人。
第三十壹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兩個或多個申請人,申請時間較前的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的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指的是 被惡意搶註商標的商標持有人。
這是我的個人見解,請參考商標法的原文來讀,因為太長了,我也不好復制粘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