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自批準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須在有效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申報,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其使用權。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
2、法律依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誌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理由。
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二、如何申請綠色食品人證
申請綠色食品人證方法如下:
1、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壹式兩份含附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2、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該項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3、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會同權威的環境保護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產品進行抽樣,並依據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對不合格的,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5、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質量和衛生檢測合格的產品進行綜合審查和實地核查,並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由農業農村部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同時公告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