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泰國商標法》
商標申請的標準含有下列要素的商標不可註冊:
1.壹個顯著標誌,其中包括壹個人的名字,根據其普通含義,法人或商品名以特殊的方式表示的壹個名字是不是壹個姓。
2.標記不包括或由以下因素構成:泰國王室或官方的印章、標誌、旗幟、裝飾等;泰國王室的名稱、簽字、縮寫以及朝代名稱;泰王國國王、王後和其他皇室成員及其繼承人的肖像,以及其名稱、簽字、標誌等;外國的、國際組織的、外國首腦的、外國官方的旗幟和標誌;外國的和國際組織的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標誌,或者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名稱、首字母縮寫等,除非得到該外國和國際組織的授權;各國的官方標誌、國際紅十字標誌等;違反社會秩序、社會道德和公***利益的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的地理名稱,以及其他為商標法和商標條例所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要素。
3.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不同類別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或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