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初審公告(3個月)是指經審查,商標註冊申請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準予商標註冊。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
初審公告後,並不意味著商標註冊成功!在三個月的異議期限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商標局受理異議的,可以駁回復審或者直接駁回。
商標註冊公告:
商標註冊公告是指對初步核準並公告的商標,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未提出異議,或者雖提出異議,但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國家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中公告準予註冊的決定,並發給註冊人《商標註冊證》。取得《商標註冊證》後,商標註冊人才能自《商標註冊證》核準之日起正式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初審公告與商標註冊公告的區別:
商標初審公告與商標註冊公告的的不同點在於兩者的時間點不同,所代表的商標權利狀態特不同。商標初審公告的主要意義在於公開申請內容,將商標局的審查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它還可以使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維護其合法權益,使商標的審查、註冊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