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規章和政策;
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對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相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
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拍賣,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負責特殊標誌和正式標誌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基本註冊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開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