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轉移行為無效:
1,商標註冊證無效。這種情況壹般是指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六個月寬限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或者已經被商標局撤銷的商標。
2、轉讓未經許可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註冊商標經國家商標局審查備案後,使用者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註冊商標不得轉讓,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註冊人的名稱和地址唯壹、明確,是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所有人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未經授權的變更不受法律保護。
4.申請轉讓可能引起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註冊商標可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會聯想到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商品。轉讓註冊商標時,特別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解。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造成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5.商標註冊人未將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轉讓的。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失去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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