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的,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壹、司法凍結的主要對象
主要包括:
1,當事人資金賬戶和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和存款;
2.證券賬戶中的證券;
3.動產(如辦公設備)、不動產(如房屋)、特定動產(如汽車)和其他財產權利(如股權);
4.對案件偵查有重大影響,對案件定性起關鍵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獨特性的重要證據。
第二,冰凍情況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違法證券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取凍結、查封措施:
1,已轉移或隱匿非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物;
2.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非法資金、證券和其他涉案財產的;
3.重要證據被隱匿、偽造或者銷毀的;
4.重要證據可能被隱匿、偽造或者毀損的;
5.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法律依據:
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