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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第二章 生產管理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第五條 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的規定。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第九條 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註明燃放方法和註意事項。第十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第三章 儲存管理第十壹條 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第十二條 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第四章 銷售管理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並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櫃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後,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第十五條 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六條 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第五章 運輸管理第十七條 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後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後,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第十八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第十九條 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第二十條 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