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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法律專業。乞求寫作

理論上,保險的受益人有兩種產生方式:指定和法定。對於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後是否有權變更,我國采取直接主義。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論述保險受益權設立和變更壹般規則的基礎上,分析了保險實務中保險受益人設立和變更存在的五個特殊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觀點和建議。

[關鍵詞]保險受益權;設置和更改;壹般規則;特殊問題

壹、保險受益權設立和變更的壹般規則

(壹)保險受益權的出現

保險受益權產生於受益人的產生。可以說,受益權的產生也是受益人的產生。理論界認為,保險受益人的產生有兩種方式:壹是指定,二是法定。

所謂指定,是指受益人基於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明確指定。我國5保險法6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了受益人的指定以及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順序和份額。受益人的指定屬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指定權的主體在指定時只需告知受益人,無需征得受益人同意。但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雖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有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但由於他們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地位不同,他們在指定受益人方面的權利也不同。如我國5保險法6第61條規定。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指定包括投保人本人在內的第三人為受益人的,必須事先征得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同意的,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後,取得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對指定受益人的書面認可,否則指定無效。被保險人可以同意或者變更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甚至可以變更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由此可見,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最終決定權屬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由被保險人自主決定,他會充分考慮對自己是否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如果被保險人決定獨立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忽略對被保險人生活的關心。但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因此應當賦予其有限制地指定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沒有繳納保費的義務,不具備管理保險金的能力,這就決定了其行為能力或財產狀況對成為受益人沒有意義。所以國家壹般對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可以壹人單獨享有受益權,也可以多人共同享有受益權。能否成為受益人,或者享有多少份額的受益權,完全取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意思。

所謂法定,是指被保險人死亡後,由於各種法定原因沒有法定受益人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我國5保險法6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未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多數學者認為,第64條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法定受益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將保險金的請求權作為遺產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做法,在英美可以看到,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很少見到。[1]筆者認為第六十四條應當這樣理解:被保險人死亡,不能確定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由繼承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然後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配保險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後,應當在領取限額內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收到保險金後就沒有這種義務了。如果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被認定為當然受益人,會引起遺產分配的糾紛,所以兩者不能簡單等同。因此,我國5保險法6應引入“法定受益人”的概念,明確規定5繼承法6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為法定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

(二)受益權的變更

關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後是否有權變更受益人,主要有兩種立法例。第壹種是保守性,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時,也必須聲明保留其處置權。否則,受益人壹經指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權變更受益人。美國、法國、德國等都采用這樣的立法。二是直接主義,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除明確放棄處分權外,可以通過合同或遺囑直接變更指定受益人。[2]臺灣省5保險法6第111條規定,“受益人被指定後,投保人仍可以通過合同或者遺囑處分其保險權益,但其放棄處分權的除外。”瑞士、日本等國也采用這種模式。[3]中國也采取方向主義。我國5保險法6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1.根據政策改變。

大部分變更受益人會采用政策規定的變更方式。保險實務中,保單壹般包含受益人變更條款,規定受益人變更。受益人變更原則上應符合保單規定,但當變更不符合保單規定時,其法律效力如何?在美國,投保人必須采用保單規定的變更方法變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但“實質協議規則”是個例外。根據美國法院的判決,只要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已經按照保單規定的受益人變更程序向保險人提交了變更受益人的書面申請,並窮盡了所有可能性,仍然不能提交保單進行背書,且保單明確規定保單背書後必須變更受益人才能生效,那麽法院將適用“實質壹致性規則”確認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有效。[4]“實質壹致性規則”可適用於保險單丟失、損壞、被盜或被他人扣留的情況。筆者認為變更受益人應當符合政策,但否定其他所有變更受益人的方法也是不完善的。我們應該借鑒美國法院在判斷以其他方式變更受益人的效力時所采用的“實質壹致性規則”。

2.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壹種轉讓保險單利益的方式,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壹方,可以通過合同對保險單產生的利益進行處分。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後,如果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利益按照合同約定歸屬於受讓人,則與變更受益人具有同等效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離婚,再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