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甲方是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存續的法人企業。企業註冊地為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為_ _ _ _ _ _ _ _ _ _;(2)乙方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存在和存續。企業註冊地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3)甲方擬將其全部部分土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經營。乙方願意承擔上述土地管理和開發;(4)雙方承諾有能力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並承諾將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情況告知各自的上級管理部門或機關。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及時辦理內部審批、登記和備案手續。各方有理由相信對方有能力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各方不得以自身內部管理規定為由反對本協議的法律約束力。
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遵守。
第壹章土地
第壹條甲方承包的土地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見附件_ _ _ _、該地塊的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二條陸域面積10萬畝,不包括沿江堤內外、內灘、外灘的荒坡、溝渠、道路、運河、平臺,面積不少於5萬畝。土地的具體位置以雙方認可的坐標圖界定,並現場標註界樁和界標。
第三條甲方承諾擁有該土地的專用權,並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號為_ _ _ _ _ _ _ _ _ _,甲方使用年限為_ _ _ _ _ _。如對方主張土地使用權或對甲方的土地專用權提出異議,影響本協議的履行,甲方應及時排除障礙,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前,未將本協議所指的土地發包給其他方經營,未在承包土地上設置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權利及其他物權障礙。甲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後,不將承包土地承包給其他方經營,不對承包土地設置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權利及其他物權障礙。如甲方因上述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共設施不屬於土地使用權範圍。
第二章土地利用
第六條乙方應在承包土地上建設速生豐產林基地、名優種苗基地、牧草基地、養鵝基地和醫藥原料基地。
第七條乙方應根據上述項目的規模和時間,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建立木材加工企業、食品加工企業、生物提取加工等相關企業。
第八條乙方改變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乙方有權將承包的土地轉包或分包給他人使用,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的轉租和分包不得免除甲方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交付
第十條甲方應分期向乙方交付土地,具體方式見本協議附件。
第十壹條甲方未按本協議附件規定的時間交付土地,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甲方交付特定土地時,雙方應簽署書面坐標文件,標明特定土地的位置、部位、周長和面積,並在特定土地上豎立界樁,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交貨起始日期為雙方簽署交貨文件的日期。承包期按30年計算,林地或林業用地承包期為50年。
第十四條任何壹方對具體土地的位置、界址、面積有異議的,雙方應當積極配合,以實地勘測為準。
第十五條甲方應協助辦理當地政府頒發給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甲方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時,除按規定收取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合同費用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條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承包費標準為每畝良田每年80-100元,荒坡、溝、路、渠承包費另議。具體土地承包費標準在雙方簽訂土地交付文件時確定。
第十七條國家政策低於雙方約定標準的,以國家政策為準;國家政策高於雙方約定標準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承包期內,土地承包費標準不變。如果價格指數和通貨膨脹率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壹致。如未達成壹致,以本協議及相關附件為準。
第十九條承包費起始期在具體土地建設期屆滿後計算,土地建設期視具體土地為五年至八年。具體細節將在雙方簽署的具體土地交付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條承包費在壹年內分兩期支付,第壹期不遲於每年6月30日,第二期不遲於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壹條乙方不支付承包費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承包權
第二十二條甲方尊重乙方使用本協議所指土地進行本協議約定的種植、養殖、畜牧、加工和農業用途的權利,甲方不得幹涉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所指的承包權範圍不僅包括所涉及的土地,還包括坐標圖中的水面以及土地和水面上的壹定空間。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涉及的承包權,雙方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確認乙方的承包權。難以辦理登記手續的,雙方應對本協議進行公證。相關手續由雙方平等分擔。
第二十五條乙方可將部分承包土地轉包給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土地時應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並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乙方可以以土地承包權作為出資,與他人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開發。
第二十七條乙方可以將土地承包權抵押或質押,但應及時通知甲方。在實現抵押權和質權時,買方只能將其用於農業目的,且不得與本協議的原則相沖突。
第二十八條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只有在乙方明確拒絕繼續承包的情況下,甲方才能將本協議所指的土地發包給他人。
第六章成果權
第二十九條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造的以農業生產經營為目的的附屬設施,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專屬權利。
第三十條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中產生的成果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於林木、農作物、漁產品、畜產品、禽產品、草類、藥材等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無論是否成熟,乙方對其享有獨占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壹條甲方應積極配合壹方辦理林木、林地登記手續,並積極配合壹方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相關權屬證書。確認乙方的森林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收獲承包成果,並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采伐、運輸、加工和銷售手續。
第三十三條法律法規要求辦理其他相關農業資源登記手續或收獲手續的,甲方也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甲方在辦理登記和行政許可相關事宜時,不得自行收費。
第三十四條合同期滿,乙方有權拆除附著在承包土地上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如甲方有意接收該房產,則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補償標準為當年重置成本價值。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作物為當年草本作物時,乙方有權要求延長合同期,直至作物成熟收獲。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期滿時,如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為未成熟或未收獲的樹木或多年生作物,甲方應接受財產並給予乙方相應補償,補償標準為當年市場價值。
第三十七條乙方有權以其建築物、設施、設備及其他財產,以及樹木、其他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成果設定抵押、質押及其他擔保權益。
第三十八條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獲得的知識產權和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享有申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專屬權利。
第三十九條在乙方承包的土地上自然生長的野生動物,除國家依法所有的以外,歸乙方所有..乙方應當辦理狩獵手續進行采伐的,甲方參照本協議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執行。
第七章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是:
(1)甲方有權收取承包費;(2)甲方有權利和義務收取乙方應繳納的相關稅費;(3)甲方有權監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4)甲方有權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5)甲方應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違法變更或解除合同;(6)甲方應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7)甲方應提供與生產、技術和信息相關的服務;(8)甲方應提供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保證乙方承包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乙方權益不受侵犯;(9)乙方因盜竊、破壞、哄搶等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甲方應先全額賠償,再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處理;(10)甲方每年返還乙方承包費的15%,用於承包地內的福利基礎設施建設;(11)甲方應爭取國家給予乙方的各項優惠政策;(12)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林業保險,如遇保險索賠,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索賠;(13)甲方應采取措施防止乙方的林業和農作物遭受病蟲害;(14)凡妨礙和危及乙方承包經營的事項,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如因甲方故意或過失未通知乙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責任;(15)甲方應積極提供水利、電力等設施供乙方使用,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壹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
(1)乙方有權使用承包土地,轉讓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主組織產品的生產、經營和處置;(2)乙方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3)乙方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4)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5)乙方承包的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
(6)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及時支付土地承包費;(7)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收購和參股當地企業的權利;(8)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將土地承包給當地農民,並雇用當地農民參加乙方的工作;(9)乙方有權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已種植的樹木,並可在合同期內輪換樹木;(10)必要時,乙方應為甲方在承包地內的交通、自來水、公共設施的架設和鋪設等方面提供便利;(11)乙方對其樹木、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活動進行封閉管理的,甲方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後,雙方均不得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更而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並或組織結構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四十三條任何壹方發生分立、合並或組織結構變更,或發生重大訴訟或重大財務危機,可能影響本協議履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任何壹方不得利用職權指使或誤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幹預承包經營或變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條如果本協議的履行直接受到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嚴重病蟲害、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的、其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的影響,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壹方應及時通知另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況,提供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原因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遭受不可抗力的壹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如因不可抗力導致產量和收入減少,乙方可要求減少受不可抗力影響期間的合同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協議所承包的土地因環境保護、國防建設、公共事業等用途被國家征用,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國家給予的賠償費用應優先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變化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充分協商解決相關損失。如果不能達成協議,雙方應平均分擔損失。以上損失僅包括直接投資造成的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和預期收益。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本協議簽訂後,任何壹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和守約方根據本協議應獲得的預期利益。
第五十壹條甲方拒絕交付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的,應賠償乙方所有損失,該等損失的計算標準為65438+萬元/畝年。甲方未能交付本協議規定的土地,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標準。
第五十二條乙方不支付承包費,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計算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標準。
第五十三條甲方在分批交付土地及合同價款過程中,未交付或拒絕交付特定土地的,乙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拒絕交付先前設定的合同價款。如果乙方未交付或拒絕交付特定地塊的承包費,甲方可行使同時履行或不安抗辯權,拒絕交付此後設定的特定地塊。
第五十四條任何壹方的重大違約行為完全破壞了雙方合作的基礎,使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或沒有必要,另壹方可以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協議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計,不得解釋為限制本協議的內容。
第五十六條本協議取代雙方之前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協議,該書面口頭協議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簽署後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及交接記錄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補充協議及其他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相沖突或抵觸,本協議的相關內容以其澄清和具體化為準。如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有沖突,以後來發布的文件為準。
第五十八條如對本協議的理解有任何沖突,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宗旨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地解釋本協議。
第五十九條本協議部分無效或未經法律認可,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因本協議的簽訂、履行、續簽、變更、解釋、終止或解除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發生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達成協議,任何壹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是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六十壹條爭議發生後,任何壹方暫時拒絕提交仲裁,並不意味著其放棄仲裁權利,也不意味著今後不再提交仲裁。
第六十二條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成立。 以及本協議中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條款 經_ _ _ _ _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六十三條本協議壹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第六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
(二)企業合同
雇主: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 _ _行政管理局,_ _ _ _ _ _ _ _ _財政局,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發包人最終確定由_ _ _ _ _ _ _ _代表的投標人 _ _(個人、合夥人、企業、事業單位法人)通過規定的招標程序中標,並將作為承包人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雙方經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招標承包經營在堅持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經營者,以合同形式確定用人單位、承包單位和企業職工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
第二條本廠在承包經營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法令。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內,我廠實行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和財稅渠道不變。
第四條在承包經營期內,我廠必須堅持生產_ _ _ _ _ _ _ _ _ _的經營方向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本投標合同經營我廠的期限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第六條我廠本次招標的承包經營形式為:承包經營責任制,保證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職工工資總額與上繳利潤掛鉤。
第七條我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是實收利潤、技改投資、貸款償還、企業水平目標。詳情如下:
第壹款,本著“覆蓋基數、逐年遞增、彌補不足、分享超額”的原則,承包經營期內上繳利潤總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二條承包經營期內,保證完成技術改造項目,技術改造總投資為_ _ _ _ _ _。
其中_ _ _ _ _ _ _ _ _萬元,以_ _ _ _ _ _ _ _ _萬元為單位
第三條在承包經營期內,歸還銀行貸款總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元人民幣。其中_ _ _ _ _ _ _ _萬元,以_ _ _ _ _ _ _ _萬元為單位
第四條我廠企業目標是在年月日前達到國家(市)企業標準。
第三章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節承包商的權利
第八條承包期內,個人承包或合夥承包的第壹承包人(以下簡稱“第壹承包人”)是工廠的法定代表人,當然是廠長,享有廠長負責制和本合同中委托給廠長的壹切權利,並承擔其壹切義務。企業、事業單位由法人承包的,其指定的承包代理人(限壹人)為工廠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廠長職權,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在合同期內,承包商對工廠的經營和管理有以下權利:
第壹條。有權根據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和副廠級行政幹部組成工廠領導班子,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後,領導機構解散。
第二條有權決定工廠的機構設置、人員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條。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獎懲、招聘員工和辭退違紀員工。
第四條。有權改革工廠內部分配制度,有權在上級批準的工資總額範圍內自主選擇工資形式,自主制定工資標準。
第五條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條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甲方有權開發新產品。
第十條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獲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承包人的義務第十壹條在合同期內,承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第壹段全面負責本廠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條凡應繳納的稅、費、基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
第三條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必須按期完成。
第四條合同期內,應保證廠房和設備完好,並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專款專用。
第五條完成國家下達給我廠的指令性計劃。
第六條。我們有責任繼續履行我廠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壹切有效的經濟合同,並承擔我廠與其他單位原有的壹切合法債權債務。
第七條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障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本廠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維護我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增加職工收入,不斷提高職工福利。
第十二條承包人應當使用壹定的自有資金作為抵押(或擔保)。承包人的抵押(或保證金)金額為_ _ _ _ _ _ _ _元。
第十三條承包人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所有應由承包人履行的條款。
第四章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雇主的權利如下:
第壹條。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我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條有權監督本廠的產品管理方向。
第三條我們有權進行財務監督、審計和產品質量檢查。
第四條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維護本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雇主的義務如下:
第壹款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和幹涉承包商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條本廠資產不得橫向轉讓。
第三款必須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保證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合同中所有應由發包人履行的條款必須全部履行。
第五章承包商的收入
第十六條承包人(指承包人、合夥承包的第壹承包人、企事業單位法人委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內享受經營者的收入,其原工資水平存檔。本合同履行完畢後,承包人不再繼續承包的,其工資水平按國家有關工資政策重新核定。承包期內,承包人享受本廠職工的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常發放。
第十七條承包方在合同期內的收入,按照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附加指標指:銷售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生產率、資金利潤、稅率。本指標按每年_ _ _ _ _ _ _ _主管局下達的計劃執行)
具體規定如下:
第壹款: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其收入以本廠當年職工人均收入為基數,收入為基數的2倍。每壹次上繳利潤超過當年指標1%,就會累積相當於_ _ _ _ _ _ _ _ %的收益,直至達到基數的4倍。
第二款,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有特殊貢獻的,可以再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條。對因病或事假實際工作不滿九個月的承包人,只預付生活費。
第四條職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範圍按照_ _ _ _ _ _ _ _ _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承包,超過本合同規定的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的,其承包收入為承包指標上繳利潤的50%返還地方,另50%返還工廠,作為發展生產的基礎。
第十九條承包人的收入應當在每年年底結算。年底結算前,承包人只能按每月_ _ _ _元的標準墊付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終結算後,承包人的個人收入和企事業法人的收入由發包方壹次性發放。
第六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