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商標轉讓壹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接下來知識產權就為大家介紹下商標轉讓的幾種形式:
1、合同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者合同的方式轉讓註冊商標的。這種方式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壹定的轉讓費用。
2、繼承轉讓=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註冊商標的。比方說: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在實踐中,大量的轉讓註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註冊的。合同轉讓必須要簽訂商標轉讓協議並需要註意:
(壹)轉讓註冊商標,需要依法履行壹定的手續,經商標局核準後,轉讓註冊方能生效。轉讓註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這種私自轉讓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二)商標權轉讓在合同生效後,轉讓人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再在與受讓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已轉讓的商標,否則就是侵犯了受讓人的商標權。轉讓人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與受讓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取得受讓人的授權。
(三)註冊商標的轉讓登載在商標公告之日為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受讓後的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日起至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之日。
(四)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應當具備法定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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