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行政訴訟案件可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
2、規定其收費標準: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二)專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照爭議的價格或者金額,按照壹定比例交納:
(1)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付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部分支付4%;
(3)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3%繳納;
(4)超過654.38+萬至20萬的部分按2%繳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6)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7)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具體計算方法是根據上述超額遞減率分段計算爭議金額,然後相加,總額就是應收取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分擔責任。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