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在形式上、可註冊性以及與在先使用的商標是否混淆性相似上給予審查,審查結果在聽證時公布。如果該申請有錯誤或缺陷,要求申請人加以修改和訂正。商標局壹旦受理了申請,該申請在官方公告中將予以刊出。如果公告7個月之內沒有提出異議或異議都不成立,商標得以註冊。
2、對於經審查駁回的,申請人有權在15—20天內提出答辯。
3、根據法律,商標的申請、異議或者撤銷申請由申請人向行政法庭提交。如果行政法庭不予受理,則申請人可以在30天期限內向二審法院提出復審,若還不予以受理,申請人可以在1個月內起訴到希臘的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