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存有五種分類制度,其中包括於1992年4月1日引入的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制度。
日本特許廳要求在壹定時期內按照國際分類對舊分類的貨物進行重新分類。因此,在日本分類制度下註冊的商標註冊的所有人,必須在日本商標註冊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現行的國際分類制度,對指定商品進行重新分類的請求。註冊至有效期滿後的壹年。日本特許廳將在此期間將商標註冊通知所有人。重新分類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間未執行重分類,則下壹個續約申請將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