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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應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商標評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顯著性、競爭性和價值;(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三)不得與他人的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4)申請人合格;(五)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